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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游乐设施 北京某旅游公司诉某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

作者:海山时间:2023-12-18 14:01:13 次浏览

信息摘要:

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在同意张某莲放置游乐设施后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本案系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由国家规定的机关委托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的典型案例。经奉贤区人民政府指定,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启动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游乐设施设备

7.孙某艳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8.刘某诉张某莲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9、文文有限公司与苏州文文公司、包装企业、华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张某新、童某勇、王某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6、北京某旅游公司诉北京村委会等合同纠纷案

(一)典型含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的规定,依法妥善解决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件。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涉案事实不构成情势变更,防止市场主体以构成情势变更为由任意逃避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考虑到该合同已丧失继续履行的实际可行性,依法终止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2月26日,北京某村委会、北京某经济合作社、北京某旅游公司签署了北京某村范围内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协议。 作业面积595.88公顷,作业范围内有河流、山谷、居民楼等。 等旅游资源,经营期限50年。 北京某旅游公司支付合作费300万元。 2018年中,区水务局开始开展城市蓝线规划工作,2019年底形成正式草案,将涉及业务范围内的河沟两侧划定为城市蓝线。线。 2019年11月左右,北京一家旅游公司获悉,河沟两侧被划为城市蓝线。 其于2020年5月11日发出通知,要求终止相关协议。 随后,北京一家旅游公司退出。 区水务局提供的城市蓝线图显示,城市蓝线是沿着河沟两侧划定的,大部分村民的老房子都在城市蓝线之外。 区水务局表示,城市蓝线根据不同标准和河流防洪级别划定。 开发建设必须保证防洪不受影响。 如果确实如此,则需要对河流进行处理。 治理合格后,即可进行正常开发建设。 庭审中,北京某旅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经营范围内的地区开展旅游开发时,已按照政策要求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据了解,政府相关部门因划定城市蓝线而向其发出禁止通知。 任何活动的通知。

(三)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城市蓝线的划定不构成情势变更。 城市蓝线的划定并非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不会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商业协议中确定的大部分商业区域不在城市蓝线范围内。 对于本市蓝线以内的经营区域,北京旅游企业在履行相应行政审批手续并符合政策文件具体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继续经营。 开展发展活动,城市蓝线政策并不一定会导致其执行上的困难。 北京市某村委会与北京市某经济合作社不存在违约行为。 北京某旅游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开发经营范围内的民宿及旅游资源。 其属于违约方,不具有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北京某旅游公司已退出,并明确不再开发经营范围内的民宿及旅游资源,并要求解除或解除合同。 但北京某村委会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北京某旅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签订的经营协议为长期合作合同。 北京旅游公司是否开发建设民宿和旅游资源,必将影响到北京村委会的后期收入。 北京旅游公司的开发建设既是权利,也是权利。 属于义务,不履行属于“非货币债务不履行”,该债务不适合强制履行。 同时,长期合作合同必须以双方自愿、互信为前提。 当涉案经营协议丧失继续履行的实际可行性时,如不允许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不利于充分利用土地等资源的价值。 不利于平衡保护双方利益。 因此,涉案商业协议的履行陷入僵局。 因此,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旅游开发建设并没有真正开展起来。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将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北京某村委会前期费用、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北京某旅游公司违约情况、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等因素,决定该村北京市旅游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合作社应将部分合作费退还给北京市旅游企业。 120万元。

(四)民法典条款指引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对于其中一方而言,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谈判;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义务或者非金钱义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无法合法、事实上履行的;

(二)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的;

(三)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的。

有前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之一,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不影响责任的承担因违反合同。

7.孙某艳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一)典型含义

《民法典》在总则和人格权部分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丰富和完善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 尤其是第1033条第一项,严格规制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犯他人私生活安宁的行为,引起公众强烈不满,并回应社会关切。 本案中,原告孙某艳使用被告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提供的移动通信号码并向其缴纳费用。 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 某通信公司市分公司在孙某艳多次明确表示不接受电话营销业务后,继续向孙某艳拨打电话营销电话。 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孙某艳隐私权的侵犯。 本案虽然是根据民法通则审理的,但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 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也回应了社会公众强烈反映的当前问题,澄清了司法态度。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7月,原告孙某艳在被告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接入网络,申请电话卡。 2020年6月至12月,孙某艳不断接到营销人员以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名义拨打的销售电话,承诺“搞活动”、“回馈老客户” 、“赠送”、“升级”等。他多次向孙某艳推销套餐升级业务。 期间,原告孙某艳两次拨打该通信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投诉。 在投诉回复走访中,该通信公司客服人员表示,将把原告的手机号码添加到“营销请勿打扰”中,今后尽量避免向原告销售。 随后,原告孙某艳再次接到被告的推销电话。 拨打该通信公司客服电话后,她反映未收到回复,于是通过工信部政务平台“电信用户投诉受理平台”进行投诉。 该平台回应称,“处理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根据《电信用户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解不成,视为和解。 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就上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孙某艳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三)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自然人私生活的安宁不得侵犯、破坏。 本案中,孙某艳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 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应当在服务期内向孙某艳提供合同约定的电信服务。 孙某艳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未经授权多次向孙某艳拨打推销电话,侵犯了孙某艳的私生活,构成对孙某艳隐私权的侵犯。 因此,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某城市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向原告孙某艳的移动通信号码拨打营销电话,并责令赔偿原告孙某艳的费用。交通费7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四)民法典条款指引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入、泄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空间、私人活动以及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侵犯他人隐私和安宁的;

(二)进入他人住宅、旅馆房间等私人空间、偷拍、偷窥的;

(三)拍摄、偷窥、窃听、公布他人私密活动的;

(四)拍摄、偷看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的;

(5) 处理他人隐私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

8.刘某诉张某莲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一)典型含义

善邻、助邻,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 本案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部分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坚守法律底线,不因他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明确业主自愿为社区购买游乐设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依法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为善行辩护、为正义行为保驾护航,对是非曲直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赔偿或不赔偿,防止好人无故承担责任或受到冤屈,维护了人民心中的公平正义,展现了司法的态度和温度,推动了司法新风尚、新面貌。次。

(二)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张某连系某小区业主。 由于小区内游乐设施较少,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他自费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儿童玩耍。孩子们可以免费玩。 社区物业公司负责该区域的卫生保洁管理。 2020年11月,原告刘某路过此处时,踩到湿滑的脚垫,滑倒摔倒,造成十级伤残。 随后,刘某将张某连及社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三)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莲自费为社区购买了儿童游乐设施。 她在法律上没有过错,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没有因果关系。 她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相反,张某莲的行为丰富了小区业主的生活,增进了邻里友谊。 这符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的传统美德,应该予以积极评价。 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在同意张某连安置游乐设施后,应当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因未能及时有效清理、未设置警示标志等失误,导致滑梯脚垫打滑,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刘某作为成年公民,未及时检查路况,对造成损害负有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某因本案事故遭受的损失80%,共计12万余元。

(四)民法典条款指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行为人不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9、文文有限公司与包装企业苏州文文有限公司、华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典型含义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纲要(2021-2035年)》提出,构建支撑世界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企业名称、商标权益,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件。 本案中,文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医疗卫生材料生产企业,其商标和企业名称在业内享有盛誉。 侵权人故意以此商号名义注册企业,生产、销售口罩产品,有组织、分工地实施严重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原审法院判决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认定共同侵权、责令停止使用该字号等方式对权利人进行严厉处罚,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并解释了人民法院全面强化知识司法保护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基本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案件基本事实

文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业务涵盖医用敷料、手术耗材、医用卫生材料、家庭保健品等领域。 在口罩等产品上注册了“**”等多个商标。 文健股份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苏州雯雯公司成立于2020年,使用商标及“品牌:苏雯,品牌:雯雯,品牌:/雯雯,生产企业:苏州雯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雯雯医疗、SW苏雯、WJ雯雯医疗、苏州雯雯医疗”、“苏州雯雯公司”、“苏州雯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换句话说,宣传和介绍其产品、公司和运营。 华先生分别持有苏州文建公司99%、包装公司91.6667%的股份。 苏州文建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包装工业园区。 销售的口罩包装袋上标有包装公司的官方网站地址,开具的销售收据加盖包装公司的公章。 某包装公司的官方网站,用大版面介绍苏州雯雯公司的产品和企业信息。 该网店销售苏州雯雯公司口罩,并自称“自家工厂”、“源头生产商”。 华某将一家包装公司网店销售口罩的收入计入个人账户。 文健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包装公司与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请求苏州文文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某包装公司与华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裁判结果

有效裁判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 苏州雯雯公司在其口罩产品、公司网站、网上商店、公众号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未经授权注册使用“雯雯”商号和公司名称,并带有同一经营活动中,明显依附雯雯有限公司商誉,目的是造成混淆、误解,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苏州文建公司与一家包装公司关系密切。 华先生是两家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其个人和公司资产混合。 在华某的策划和控制下,两家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包装企业苏州文建公司、华某明知涉案商标、商号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使用侵权商号注册该公司,有组织、分工实施上述行为。经闻文有限公司两次举报其行为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实陈述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同时,本案侵权商品为疫情防控物资,未经正规检验手续,低价向公众销售。 质量堪忧,极大损害了文健股份公司商誉,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本案侵权渠道多样,包括线上官网、线上商店、线下销售等。 线上覆盖包括微信、抖音、淘宝、1688等,侵权规模大、时间跨度长。 当事人拒绝按照法院要求提交财务账簿。 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苏州文建公司、某包装公司、华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 对能够认定的侵权利润部分,依法处以四倍的惩罚性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无法确定具体销量的部分,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严重的,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判决包装企业苏州文文公司、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苏州文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 三人共同赔偿雯雯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万元。 。

(四)民法典条款指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停止侵权行为;

(二)排除障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物;

(五)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损失赔偿;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11)道歉。

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张某新、童某勇、王某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一)典型含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国家规定的机构委托生态环境修复,并支付必要费用的典型案件。由侵权人承担。 本案依法认定生态修复刻不容缓,侵权人客观上无法履行修复义务。 行政机关有权委托他人修复,并有权依照民法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直接要求赔偿费用。 这不仅有效促进了生态修复和环境修复,也为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准确适用提供了参考。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4月开始,张某新与童某勇合作进行电镀作业,含镍废液直接排入厂内渗坑。 随后,王某平向张某新租赁了涉案现场的部分厂房,也进行电镀作业,含镍废液也直接排入渗坑。 2018年12月左右,两个电镀车间雇人在厂内挖渗水井,含镍废液通过渗水井排出。 2019年4月,上海市奉贤区环境监测站发现渗井中镍浓度超标,严重污染环境。 凤城镇人民政府随后委托他人对涉案地点的镍污染河水和电镀废液进行应急处理,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环境监管、修复后效果评估。 相关刑事判决书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未涉案的张鑫、童某勇、宋某军有期徒刑。 王某平目前在逃。 经奉贤区人民政府指定,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提起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因与被告交涉无果,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应急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招标代理费、修复费等。工程费、环境监理费、恢复效果。 鉴定费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起诉。

(三)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机构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本案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空白追溯原则,本法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案件。 三十四。 法院裁定,这三名被告应赔偿原告水境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应急费用,环境损失评估和评估费,竞标机构费用,恢复项目费用,环境监督费,恢复效果评估费和其他总额1,000亿元1,000元。 。 杨共同赔偿了上述金额的50%,王的大量赔偿了上述金额的50%。

(4)民法典指南

第1,234条如果违反国家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并且可以修复生态环境,则州规定的机构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者在合理的维修期内承担责任时间。 如果侵权者未能在时间限制内进行维修,则州规定的机构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能会自行维修或委托其他人进行维修,并且必要的费用应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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